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法执字第278-3号

申请人张莉,女,1981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俊明,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

我院做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俊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俊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俊明在银行的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长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鲍 阳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