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法执字第278-3号
申请人张莉,女,1981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俊明,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
我院做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俊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俊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俊明在银行的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长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鲍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