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慑于失信惩戒 一公职担保人履行义务

  发布时间:2017-10-26 09:34:34


   10月24日上午,在一起借贷纠纷案件中作为公职人员的被执行人黄某,提着24万元现金来到信阳市平桥区法院执行局,主动履行了作为担保人应尽的担保义务。

   2015年10月,魏某通过公职人员黄某借给张某现金24万元,并约定利息,由黄某为借款提供担保。后借款到期之后,张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及利息。后魏某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张某应于20176月开始偿还魏某债务,先支付10万元,后每月支付3万元。拿到调解书后,魏某心里有了着落,以为可以按时收回欠款,但张某仍未能按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魏某见调解无果,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平桥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张某、黄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向黄某介绍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且向黄某说明,作为一个公职人员,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会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将其失信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将会影响其评先、晋升等;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黄某在了解了情况之后表示,现在全国法院都在解决执行难,作为一名公务人员,更应该带头遵守法律,这个事情是他担保的,他应该先支付给申请人款项,以后再找张某追偿。

   随后,黄某积极与魏某进行沟通协商,魏某也表示,黄某先支付的话,她可以不要利息,同意只把本金支付就行。于是,双方到法院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黄某当场支付给魏某现金24万元,案件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王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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