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机构设置
法院简介
法院机构录
河南法院名录
新闻发言人
  人民 腾讯 新浪
  人民 腾讯 新浪
法院公告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被执行人:王首信,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观沟村金东十二巷xx号,身份证号码:41292719731122XXXX。 本院在执行关于秦西军申请王首信、信阳佰友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503民初809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首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101150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秦西军的申请,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王首信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6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 悬赏条件: 1、提供被执行人王首信的位置或提供现准确住址,并协助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王首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财产的10%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3859972(方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被执行人:李强,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石桥村,身份证号码:41302319680525XXXX。 本院在执行关于王义和与李强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03民初546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784483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王义和的申请,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李强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6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 悬赏条件: 1、提供被执行人李强的位置或提供现准确住址,并协助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李强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财产的10%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3859972(方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胡良贵,男,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城关镇五岳水库管理局x号,身份证号码:41302519680917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阳市羊山新区佳惠超市与被执行人胡良贵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1503民初16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良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207344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信阳市羊山新区佳惠超市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胡良贵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6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 悬赏条件: 1、提供被执行人胡良贵的位置下落或提供现准确住址,并协助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胡良贵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付给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6678758(刘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刘国林,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光山县十里镇杨湾村唐湾组,身份证号码:41302519640101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立胜、罗定远、郭勇、李忠与被执行人刘国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503民初10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国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747408.87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郭立胜、罗定远、郭勇、李忠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刘国林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6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 悬赏条件: 1、提供被执行人刘国林的位置下落或提供现准确住址,并协助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刘国林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3859939(王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周书兵,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临河乡张寨村小邹围孜,身份证号码:41302119781223XXXX。 本院在执行徐发国申请执行周书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503民初8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书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45766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徐发国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周书兵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6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 悬赏条件: 1、提供被执行人周书兵的位置下落或提供现准确住址,并协助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周书兵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3859939(王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被执行人:冯礼明,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滨一村xx幢xx室,身份证号码3301061971120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鼎盛天下实业有限公司与 被执行人信阳市聚龙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严满生、冯礼明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03民初9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礼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1077215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河南鼎盛天下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冯礼明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6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 悬赏条件: 1、提供被执行人冯礼明的位置或提供现准确住址,并协助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冯礼明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财产的5%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3859972(方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 为方便群众反映诉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执行公开的期待,推动当事人与执行法官面对面交流,切实解决执行中群众所急所盼的问题,现将平桥法院各执行团队的接待日程公布如下: 一、接待安排表 二、接待时间 工作日期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5:30-17:30。周六上午8:30-12:00。(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时间相应调整) 三、接待地点 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信访接待办公室(1#104) 四、接待须知 (1)执行局具体办公地址:平桥区中心大道77号,来访请到此处; (2)为减少等待时间和重复奔波,请尽量按照您的案件承办人所在执行团队接待时间前来,原则上由值班团队长负责接待,如遇工作冲突,则调整为团队其他承办人负责接待,请尽量提前预约,以免等待时间过长; (3)来访时请携带身份证、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与执行依据相关的法律文书,如传票、执行通知书等。如委托他人来访,还需携带委托代理手续。系列案件或具体事项涉及多个当事人的,请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三人; (4)来访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并对其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未经允许不得对执行工作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不得实施大声喧哗、吵闹、聚众闹事、纠缠等扰乱执行工作秩序的行为。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执行工作人员劝阻的,可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站内检索
 
· 廉政谈话筑底线 岗前赋能启..
· 坚守初心正风纪 担当履职护..
· 省高院执行局调研组莅临平桥..
· 关于2026年度员额法官检察官..
· 五四青年节丨支部携手 同心..
· 平桥法院三名同志获区人大常..
· 五四青年节丨车轮滚滚 初心..
· 世界读书日丨以青春之名 赴..
· 法心守正义 热血暖真情——..
· 人民法院报 | 那处军产,终..
法院要闻 更多>> 
案件快报 更多>> 
优化营商环境 司法公开 以案释法案例库 理论学习 学习党的二十大 破产审判
裁判文书 更多>> 
执行动态 更多>> 
案例评析 更多>> 
业务研讨 更多>>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网
审判直播网
诉讼资产查询
执行信息查询
院长信箱
院长信箱
联系我们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安大道中段   电话:0376-6362225   诉前财产保全电话:0376-6365552、0376-6365733  
您是第 15478869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