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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丨诉讼材料不全怎么办? “容缺受理”来帮你

发布时间:2024-05-23 15:42:17


问:什么是立案“容缺受理”?

答:“容缺受理”是指在起诉时,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但欠缺非原则性立案材料,先予接收材料,就欠缺的非原则性立案材料,允许当事人或代理人后续通过微信、邮件、现场及其他多种合理可行的方式补充提交。       

允许当事人在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时,上传起诉状(申请书)、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材料、当事人主体的材料、授权委托材料以及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等必要诉讼材料,与案件事实争议有关的其他材料可事后补齐。       

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中如出现文字有误、格式错误、计算错误等非原则性错误,允许当事人现场进行修改补正,或先予接收材料,允许当事人事后在合理期限内提交修改完整材料。

问:立案“容缺受理”适用哪些案件范围?

答:民商事一审案件。

问:立案“容缺受理”的条件?

答: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在立案时“容缺受理”:

(一)原告或申请人的起诉或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二)原告或申请人提交的必要诉讼材料齐全,仅缺少可“容缺”的非关键性诉讼材料;

(三)原告或申请人申请立案必须提交的诉讼材料不全的,不适用“容缺受理”。

问:立案时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有哪些?

答:原告或申请人申请立案时,应当提交起诉状(申请书)、与管辖有关的材料、当事人主体的材料、授权委托材料及主要证据材料。 

问:“容缺”材料补充方式有哪些呢?

答:原告或申请人申请网上立案时未提交的其他诉讼材料可通过现场、邮寄等方式提交。1.现场提交;2.邮寄提交: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收),联系电话0376-6362222。

附:平桥法院网上立案可容缺的材料

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

2)货款收支凭证;

3)拖欠货款的证据;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2.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借款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借款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抵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登记情况的证据;

3)保证合同或者保函;

4)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者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出质登记的证据。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发放借款的证据;

2)还本付息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加工承揽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如: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支付价款等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股权转让合同关系的证据: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让或者接受股权(出资)的证据;

2)出资证明、股东名册;

3)公司管理权转移的证据;

4)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五、合伙纠纷可容缺的材料

1.合伙人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的证据;

2.退伙协议以及退伙清算的证据;

3.会计帐册以及合伙财产状况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付房屋和支付购房款的证据;

2)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未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4)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5)出卖出租房屋的:提前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6)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的证据。

2.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2)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

3)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2.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八、不动产权属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不动产产权证以及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不动产产权的证据;

2.不动产使用情况的证据;

3.改建、扩建、新建或者增添附属物的:报建、审批、施工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的部分证据: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支付购房款数额、时间、方式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购房款的证据;

2)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未能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3)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证据;

2.委托拆迁的:委托拆迁合同、协议;

3.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结构、附属物等证据;

4.被拆迁人家庭人员户籍材料;

5.被拆迁人已经回迁的:回迁房屋状况的证据;

6.支付或者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证据;

7.强制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的原因、理由、实施情况的证据;

8.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一、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合作建房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报建、审批材料;

2)实际出资数额、方式、时间的证据;

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材料、竣工验收证明等房屋建设情况的证据;

4)建房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据;

5)房屋已经预售或者已经建成出售的:收回资金数额、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证据;

2)交付转让土地的证据;

3)土地开发、利用、建设情况的证据。

3.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三、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 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者未竣工、施工进展情况的证据;

2)支付工程款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证据;

3)工程质量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4)工程结算的证据。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四、婚姻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报警处警材料、法医鉴定,证人证言;

2)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处罚决定或者相应法律文书(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

3)涉及重婚或者与他(她)人同居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有关照片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4)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者进行过离婚诉讼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街道调解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2.子女情况的证据:

1)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证明;

2)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子女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证据。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1)房产:房产证(不动产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银行账号;

3)股票: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据;

6)经济收入证明;

7)证明存在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

8)若因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证明其来源的证据;

9)财产有约定的:书证。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五、继承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1.法定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据;

3)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收养关系证明书;

4)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2.遗嘱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公证遗嘱:公证书;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书;

4)自书遗嘱:自书遗嘱书;

5)口头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证言;

6)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录音、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证言。

3.被继承人财产的证据

1)房产: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银行账号;

3)股票: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明;

6)债权债务:借据或相关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受害人伤残法医鉴定书以及残疾等级评定证明;

2.受害人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状况的证明;

3.医院诊断情况的证据和医药费、残疾用具费(以国产用具为准)、交通费、住宿费等单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损害的时间、地点、方式的证据;

2.当事人承认或者双方达成损害赔偿的证据;

3.人身损害的证据:

1)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2)法医鉴定书以及伤残等级评定书;

3)医药费、住院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证据。

4.财物损害的证据财物受损情况、受损程度评定、受损财物原价值、修理费用等证据。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责任编辑:平桥法院宣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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