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蓬某为购买一辆价格为138000元的汽车,向某银行申请分期付款,并与原告某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了《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购车分期付款业务向贷款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后由于被告未按时清偿贷款,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2022年6月21日、2022年8月24日分三次共代被告偿还本息共计23028.96元,后向被告蓬某追偿,但蓬某迟迟未能清偿该笔代偿款,为维护公司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其诉至平桥法院。
处理结果
平桥法院在多次沟通中了解到被告也不想做一个失信的人,只是近期经济方面实在拮据,一时间无法偿还全部的款项,愿意先偿还部分欠款,待手头宽裕后再偿还剩余款项。原告同意该调解意见,但表示需要对还款日期进行进一步明确,最终,在平桥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双方约定当天先行还款5000元,剩余款项于12月31日前清偿完毕,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担保业务普遍且方便快捷的当下,申请人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规定,积极主动履行合约内容,避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影响个人征信。同时,担保人在面对失信行为时,更要果断拿起法律的武器,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促进担保交易市场更加透明、公正、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