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一种为防止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将来判决得以兑现的前置性法律制度。自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以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让财产保全在“一站式诉讼服务”中促进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动履行债务、主动和解化解矛盾的效用越来越凸显。
近日,平桥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彭洁通过诉中保全措施,审结了一批涉企案件,在依法快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树立了诚信守法经营的导向,进一步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一:文某甜诉河南某建材公司、陈某虎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告河南某建材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原告文某甜签订一份《(砂石)供货合同》,约定2021年至2022年5月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总价约692.8万元的石子、机制砂、河沙等建筑材料。但在后续结算中,被告仅支付185万元,剩余货款507.8万元一直未付。该案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随即申请财产保全,承办法官于当日作出保全裁定,保裁定送达后,被告主动提出于原告进行调解。双方于2022年7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于7月8日前支付原告73.8万元,剩余货款437.8万元被告承诺于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完毕。法院于当日便出具了调解书。
案例二:信阳某建材公司诉某沥清混凝土有限公司、刘某甫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年3月26日,原告信阳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沥清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刘某甫共同签订《机制砂购销协议》。合同约定自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原告持续给被告供应机制砂,供货结束双方结算时,被告公司共计支付货款10万元,但剩余款项130.3万元至今未付。该案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平桥法院递交保全申请,法院于当日出具保全裁定书,保全裁定书送达双方后,经承办法官主持,双方于2022年7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三日内清偿货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4000元,后分别于2022年10月、12月及2023年6月前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履行剩余货款。
案例三:李某诉信阳市某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5月8日,原告李某与被告信阳市某商砼有限公司签订碎石供应合同,合同约定自2020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8日,原告为被告供应碎石,每月月初结账。2021年3月9日,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供货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货款,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237.6万余元,2022年1月31日,被告转账给原告20万货款,但剩余款项仍未能支付。原告于立案后向法院递交保全申请,本院于当日出具保全裁定书,保全裁定书送达双方后,经承办法官主持,双方于2022年7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于2022年7月至11月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该案得以成功调解。
法官有话说
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是防治败诉方需偿还欠款却恶意转移财产的有效手段,一旦保全成功,不但能让申请保全人的债权实现得到保障,而且可以“以保促谈”,通过调解、和解尽快获得清偿。2022年7月至今,我办理的案件通过财产保全得以自动履行、调解结案、判决结案的共10件,履行金额约850万元。这些案件通过“以保促谈”,避免了冗长的诉讼周期,节约了司法成本,修复并改善了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充分发挥调解优势,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作为重点亮点工作,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