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民心,桥通诉求;天平作盾,薪火护途。平桥法院“桥见天平”专栏五一劳动节特别策划——以案为桥、以法为盾,聚焦广大劳动者最关心的报酬支付、工伤认定、超龄维权、违法辞退等急难愁盼问题,用真实案例拆解维权难点,用通俗语言讲清法律底线,让每一次辛勤付出都有法可依,让每一次勇敢发声都有力回响。愿法治阳光照亮每一位奋斗者的前行之路,让劳动光荣在公平正义中熠熠生辉。
当受伤职工发现自己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远低于实际工资水平,本应足额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缩水”成杯水车薪,甚至离职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面临计算标准之争,法律该如何守护这份以血汗换来的基本权益?近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实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是被告某公司的行车工,工作期间因事故受伤,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原告就其因工所受伤害的赔偿事宜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按照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对该标准不认可,认为应当按照河南省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原被告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等存在争议,原告遂向平桥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二、当人单位主张的月平均工资与劳动者提交的纳税明细不一致时,法院应如何裁定?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被告主张按河南省税务局公布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算。被告应按法定基数支付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参照同一基数。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 被告称原告受伤前7个月平均工资为3000余元,而原告提供的收入纳税记载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为6000余元,虽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其公司的员工工资明细表。其中记载有延长工作时间部分的工资,但并未显示原告签名确认,且与税务机关“收入纳税明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故按照原告提供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以上共计25.8万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审理实行穿透式审查,不仅关注工伤职工是否获得待遇,更严格核查用人单位缴费义务履行情况、缴费标准合规性及责任划分,彰显了司法实践中的诚信与公正原则。
争议焦点并非劳动合同表面形式,而是缴费基数不实背后的深层问题——用人单位诚信缺失与劳动者权益保障困境。部分企业为压缩成本,刻意压低缴费基数,甚至以逆向派遣规避责任。本案中,因缴费基数过低,导致伤残补助金等大幅“打折”,背离工伤保险制度初衷。
缴费基数应以实际工资为依据,用人单位不得凭最低基数“惯例”逃避义务。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基数不实造成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须严格以法定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企业不得单方压低标准。
本案提醒劳动者,应留存工资明细、纳税记录等关键证据,若发现工伤待遇因缴费基数不实缩水,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差额,法律将予以保障。
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非可选择的“成本”。希望本案警示企业严守底线,也鼓励劳动者勇敢维权,让工伤保险制度真正成为守护劳动者的“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