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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见天平丨劳动者权益保护:未缴工伤保险,超龄务工下班遇车祸,工伤待遇如何算?

发布时间:2026-05-06 08:14:56


法润民心,桥通诉求;天平作盾,薪火护途。平桥法院“桥见天平”专栏五一劳动节特别策划——以案为桥、以法为盾,聚焦广大劳动者最关心的报酬支付、工伤认定、超龄维权、违法辞退等急难愁盼问题,用真实案例拆解维权难点,用通俗语言讲清法律底线,让每一次辛勤付出都有法可依,让每一次勇敢发声都有力回响。愿法治阳光照亮每一位奋斗者的前行之路,让劳动光荣在公平正义中熠熠生辉。

近年来,越来越多超龄务工人员投身保洁、保安、建筑等行业,其工伤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刚入职、未缴工伤保险、超过退休年龄,一旦发生工伤,待遇究竟如何界定?这不仅涉及法律适用的盲点,更潜藏着用人单位的高额赔偿风险。近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未缴工伤保险引发的超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以一份厘清事实的判决,为超龄人员工伤认定与用人单位未缴保险的责任承担,提供了明确的司法答案。

基本案情

杜某(女,59岁)于2023年11月入职家政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当月17日,杜某在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受伤,住院治疗73天。该事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入职时,某家政公司未为杜某缴纳工伤保险,且杜某事发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杜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家政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鉴定费等共计30万元。

双方就是否支持超龄人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已获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应减轻用人单位责任、原告未缴纳中介费是否存在过错并酌情减免赔偿义务、以及各项工伤待遇的具体金额标准等问题产生争议。

法官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已获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应减轻用人单位责任及原告未缴纳中介费是否存在过错并酌情减免赔偿义务;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三、超龄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已获交通事故赔偿及未缴中介费是否减免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已获交通事故赔偿,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分属不同法律关系,现行法律未规定获赔后可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责任,故对该抗辩不予采纳。被告另以原告未缴中介费存在过错为由请求减轻责任。法院指出,工伤赔偿系法定无过错责任,与中介费无关,该抗辩亦不成立。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月工资2700元,被告辩称1900元并以未满一月实发1510元为依据。法院认为,1510元不能反映正常月工资,二者均低于河南省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原告主张的2700元未超法定上限,予以支持并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告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举证不足,按被告自认的工资计算。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受伤时已满59周岁,超过女性工人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构成劳动关系,而系劳务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均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为前提。由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不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一法律行为,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该两项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被告某家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某应享有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合计41100元;驳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依法确认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即便劳动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仍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需注意,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关系的解除为前提,超龄人员无法获得;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则不受影响,用人单位应依法予以赔付。

双重保障不抵免: 已获交通事故赔偿,不能免除或扣减工伤赔偿责任。二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可相互抵免。

无过错责任原则: 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单位不得以“未缴中介费”等无关事由减轻责任。

温馨提示: 超龄务工人员应主动了解自身权益,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基本的劳动保障;用工单位也应诚信守责,依法为劳动者投保或购买雇主责任险,切莫因劳动者“超龄”而心存侥幸。

法律从不因年龄而降低保护的标准,司法从不因身份而改变公正的底色。平桥法院用穿透式的审查告诉我们:用工可以灵活,责任不能悬空;劳动者可以超龄,权益不能打折。当“逆向派遣”“超龄免责”“中介费抵责”等种种“套路”在法治的天平下一一现形,我们更加坚信——唯有诚信与守法,才是劳动关系行稳致远的唯一正途

责任编辑:平桥法院宣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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