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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后又购赃物 抓获了再获刑罚

  发布时间:2009-11-05 10:20:08


日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满释放犯购买赃物引发的刑事案,被告人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812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明某以1200元收购一辆神行牌助力三轮摩托车(该车车主李某于20088月以2800元购买)。被告人明某明知该三轮摩托车是赃物,为贪图便宜,仍予收购。当天中午约12时许,李某发现被盗的三轮摩托车在信阳市楚王城一宾馆附近出现,即向楚王城派出所报案,被告人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李某被盗的摩托车也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经信阳市平桥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238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某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明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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