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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口角引大拳脚 两男子因寻衅滋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9-06 10:05:07


日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陈某、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

2017年5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李某与一同前去的王某,在信阳市羊山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工地南大门门口,拦住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借故生非,对张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张某的右手受伤,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7年7月22日李某主动到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投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两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后被告人陈某、李某与被害人张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陈某、李某赔偿张某全部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并已付清,张某对陈某、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张某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与被害人互不相识,案发当日也没有发生任何矛盾,两被告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因陈某是累犯,李某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案发后自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陈某、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做出以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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