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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寻衅滋事犯罪,获刑三年,并追缴违法所得

发布时间:2018-09-06 10:59:32


 近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龙有期徒刑三年,违法所得25000元予以追缴。

2016年7月以来,被告人王某龙多次以与闫某前、尹某友等人土地纠纷未能解决为由在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人民政府采取围堵、拉扯、鸣笛、吆喝、辱骂等方式,纠缠政府工作人员,向邢集镇人民政府强拿硬要现金,严重扰乱单位办公秩序。 

2016年7月25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龙在邢集镇信访大厅要求政府每月给其解决570元的药酒钱,邢集镇党委书记刘浩接待王某龙,而后刘浩在告知王某龙需要离开到市里参加会议且已经安排党委副书记杨林对其接访的情况下,王某龙拉着刘浩的腰带,对其进行辱骂,阻止刘浩离开邢集镇信访大厅,直至拿到钱为止。 

2016年11月14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龙要求邢集镇党委副书记杨林开除其邻居张耀存的党籍,并对其判刑。杨林告诉王某龙开除党籍属纪委处理,能否判刑属政法部门处理。王某龙不依便骑摩托三轮车在邢集镇政府院内采取鸣笛、吆喝、辱骂等方式纠缠杨林等人。2016年11月21日王某龙因扰乱单位正常办公秩序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7年6月30日9时许,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人民政府在政府东侧办公楼三楼召开会议,被告人王某龙冲进会场,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多次在会议室门口喧哗、吵闹并辱骂邢集镇政府工作人员,导致会议多次中断,无法正常进行。2017年7月10日王某龙因扰乱单位正常办公秩序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7年9月11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龙以与闫某前、闫某玉等人土地纠纷案,法院开庭其被打伤住院期间自某饲养的大白牛病死为由,将病死的牛强行拉至邢集镇人民政府院内,说有人故意毒杀他的黄牛,要求政府赔偿损失,后经多方劝解制止,才将该牛尸体拉走,其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单位办公秩序。 

2017年10月上旬,被告人王某龙在十九大即将召开之际,以与闫某前、闫某玉等人土地纠纷,牛病死等借口,要求邢集镇人民政府给其补偿,在得不到满足后便到信阳市委、平桥区委上访,并扬言到北京上访。为了特殊时期信访大局稳定,平桥区委主要领导要求邢集镇政府迅速平息此信访事件,王某龙得知区委领导指示意见后,以非正常信访为手段向邢集镇政府施压,向其索要与他人土地纠纷期间土地未耕种及饲养牛病死等损失25000元。2017年10月8日上午,邢集镇政府在当地政府信访大厅支付王某龙25000元,王某龙书写了收条,并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上访。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龙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多次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虽然王某龙与他人存在土地纠纷,喂养的牛死亡,是事实,如何解决?完全可以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但王某龙却多次采取追逐、拦截、辱骂政府工作人员,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在十九大即将召开之际,以不满足其要求,就到北京上访给政府施压,向邢集镇政府强拿硬要所谓的“土地未耕种及饲养的牛病死等损失”25000元,其行为超越了正当、合法的范畴,跨越了法律红线,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王某龙违法所得25000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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