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平桥法院审结一起涉恶案 专业讨债队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收车

发布时间:2019-06-19 16:05:41


近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赵某胜、陆某等8人长期非法跨省收车讨债,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七年八个月。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平桥法院审理的首例暴力讨债涉恶案件,此案由院党组书记、院长马萍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

一起信阳的收车警情,暴露一暴力收车团伙

2017年12月2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胜等八人驾驶两辆轿车从安徽六安市出发到河南省固始县,在固始县通过GPS找到受害人车辆后,一路尾随行驶至信阳高新区连接线、京港澳高速入口附近,趁受害人车辆放缓行驶速度,赵某胜指示刘某松等驾驶的汽车故意追随受害人车辆,待受害人停车下车查看时,赵某胜等人不问缘由采用暴力手段将受害人及同行人员摁在地上,随后,赵某胜等人强行将受害人的汽车开走并逃离现场。

经公安机关调查,该车在卖给受害人之前存在经济纠纷,但目前该车为受害人合法拥有。另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胜成立南京必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给汽车租赁公司收逾期不交租金的车辆,2017年10月份,该公司与力蕴汽车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蕴公司”)合作,赵某胜负责替力蕴公司收未按期还款的车辆,并约定每辆车收取7000至8000元的报酬。随后,赵某胜陆续招募一批身材高大、强壮的年轻男子陈某(在逃)、赵某师(在逃)、曹某齐、冯某明、单某北、刘某松、徐某、朱某星,成立了以赵某胜为首要分子,刘某松、单某北等为重要成员的非法收车专业讨债队。

GPS定位频频作案 足迹遍布全国各地

该团伙通过GPS定位跟踪,采取直接将车开走,或利用人多势众采取拖、拉、拽等暴力手段强行将车开走等方式,先后在安徽、河南、江苏等地作案30余起。

2017年11月17日左右,被告人赵某胜、刘某松、陈某、单某北四人在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乌龙镇一加油站内故意追尾被害人张某虎驾驶的银灰色小型货车,将被害人强行摁在地上并搜走车钥匙,将该车强行开走。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松、徐某、冯某明等人根据GPS,找到被害人李某单停放在河南省三门峡市二七区某处的别克君威轿车,趁无人之机将该车偷开走。

2018年1月18日,刘某松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恶意追尾左某国驾驶的奔驰E级轿车(车主徐某),将下车查看的左某国控制住,将该车强行开走。

······


定性恶势力犯罪集团 八名涉恶人员均获刑

2018年11月27日,平桥法院院长马萍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赵某胜等八人恶势力犯罪案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平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指使被告人赵某胜、刘某松、冯某明、单某北、朱某星、徐某、曹某齐等七人在公共场所多次采用暴力殴打,盗窃、骗取等手段强行收车,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胜等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赵某胜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刘某松、单某北、冯某明、徐某、朱某星、曹某齐等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刘某松系积极参与者、组织实施者,系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某指使赵某胜等人实施强行收车,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单某北、冯某明、徐某、朱某星、曹某齐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胜等八名被告人一年一个月至七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上缴违法所得,对赵某胜、陆某、陆某松3名被告人并处罚金50000元。

赵某胜等八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13日,经常信阳中院二审,维持了平桥法院的一审判决,赵某胜等八人组成恶势力犯罪事团进行非法收车、暴力讨债的犯罪行为也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王雪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120403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