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以保险诈骗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6年6月2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根据同案人王某的安排,驾驶王某在财保郑州分公司投保的豫S23095号奥迪轿车,故意撞到河南省新郑市107国道七里井南铁路限高铁柱,制造车被撞坏的事故,以此骗取财保郑州分公司保险金162204.94元。2009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代尚未回国的他到公安局投案,当日刘某某入境时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交通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鉴于其受人指使参与犯罪亦未分赃,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遂对其从轻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