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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好一名书记员 ——平桥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周艳萍在书记员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发布时间:2020-11-03 11:00:00



一、书记员的沿革及前景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这一规定概括了书记员工作的基本职责及其法律地位。

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联合下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之前,人民法院书记员一直沿用先任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使书记员成为人民法院单独序列的人员。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办法》对书记员的工资待遇等作了相关规定,在以后的改革中将会逐步实现。

第六条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二、书记员的职责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聘用书记员管理办法》对书记员的职责、考核办法等作了具体、详尽的规定,不再赘述。

三、怎样做好一名书记员

书记员的工作平凡而重要,是审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每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有许多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其工作完成得好坏,对能否保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有直接影响。要做好一名书记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精良的业务水平、较强的文字能力、过硬的记录技能。具体要做到“三快”、“三准”、“五勤”及“五个意识”。

1、三快:(1)笔录速度快。笔录是书记员工作的灵魂。要在保证记录真实,主要内容无遗漏和字迹清晰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打字和书写的速度。(2)报结案、移送上诉卷宗及归档速度快。一审案件从宣判后,书记员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对卷宗整理、扫描、报结案,在规定的时间内移送上诉卷宗,生效后及时进行归档。(3)转送材料办理手续快。要做到收发文件转递不隔日,起诉书在立案后立即送达,判决书当庭宣判五日内送达,定期宣判的当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要在上诉期满或者送交执行同时送交执行机关。

2、三准:(1)笔录记得准。开庭、询问、合议、调解、审委会讨论等各种笔录,要保证前后衔接到位,不漏不差,全面准确地反映诉讼活动,杜绝出现该记没记的现象发生;(2)卷宗材料排列顺序准。要做到顺序不错,材料不颠倒,不缺少,目录填写正确清楚;(3)文件收发转递准。保证登记、转递的文件份数、页数、地点、单位等项不出差错。

3、五勤:(1)口勤。勤与审判员联系,不懂就问;(2)眼勤。对所有经手的案件材料要认真仔细阅读,做到对案件件件有印象,能随问随答,为庭审记录打下基础;(3)笔勤。养成有问题就记录的习惯,对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总结,便于以后查找和借鉴;(4)脑勤。要在实际工作中,勤思考、勤琢磨,善于总结实践经验,改进工作方法;(5)腿勤。在调查、取证、送达时,不怕麻烦,不怕走路,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4、五个意识:1)要有责任意识。书记员所担负工作具有琐碎、量大的特点,如果责任意识不强,在工作中容易出现纰(pi)漏,不仅影响诉讼的质量和效率,甚至影响诉讼活动的合法运行。因此,书记员一定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认真完成经手的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使之真实、准确、合法的再现诉讼活动全过程,最终经的起时间的检验。2)要有服务意识。在审判活动中,法官的裁判过程和书记员辅助工作组成一项完整的司法活动。因此,书记员应当主动树立服务意识,从正常审判活动的需要出发,服务于审判、服务于当事人、充分发挥服务作用,配合法官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审判活动。3)要有效率意识。审判工作不仅要有高质量、更要有高效率,“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这就要求书记员必须具备效率意识。对于每一项工作,能够及时完成的绝不拖延,通过具体工作的及时完成来促进诉讼整体活动的高效完成。全力避免因工作拖拉造成的诉讼迟延。4)要有保密意识。保守审判秘密是人民法院审判纪律的要求。由于职业的特性,书记员将全程参与案件的审判过程,提前得知合议庭、审委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如果书记员保密意识不到位,随意说出或随意放置案卷材料或案卷材料保管不善、随意交与不应查阅的人查阅、将未经宣判的合议庭、审委会意见提前透露给当事人、代理人或不应当透露的人,都将给审判活动带来极为不良的影响。5)要有廉洁意识。书记员虽然处于审判辅助地位,但由于其与审判活动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故而也可能利用特殊的关系地位从事违纪违法行为。因此,书记员必须增强廉洁意识,严守审判纪律,不因自己的任何不廉行为影响司法的公正和法院的形象。

责任编辑:王雪阳 曹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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