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关于案件集中送达的管理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充分发挥集中送达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院在法警大队设送达中心,作为专门送达机构,负责全院民事、行政、执行及部分刑事诉讼文书的集中送达工作。
第二条 立案庭在立案时应及时将应送达给原告方的法律文书如举证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先行送达。
第三条 立案庭应指导当事人在立案时填写好送达地址确认书,对双方的联系方式尽量填写全面,包括邮寄地址、电话、微信、邮箱等。
第四条 业务庭在收到案件后,承办人可立即将需送达的文书一并交送达中心送达,也可自行联系当事人送达,在两日内无法送达的,及时交送达中心。
第五条 业务庭向送达中心移送送达材料时,应附上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有特殊情况和要求时应附说明。业务庭也可随时用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送达中心,由送达中心按承办人要求制作文书并送达。
第六条 送达中心安排专人负责送达材料的收转,建立台账,设计专用表格,对各个流程签字确认。一般应当在当天立即安排送达,五日内将送达结果经专人复核确认后反馈给业务庭。
第七条 送达应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为辅,尽量少用公告送达。
第八条 采用邮寄送达的,由专人负责打印特快专递单,每天收寄一次,并负责收发回执:采用直接送达的,由送达科统筹规划行车路线,集中送达;采用电子送达的,由专人负责用专用微信号、邮箱和录音电话等方式送达。
第九条 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送达中心应与承办人联系协商是否采用公告送达。确定采用公告送达的,应由公证员参与送达和找人的过程并予以公证,将公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入卷。
第十条 对于采取留置送达和电子送达方式的,送达员应当保留视频、音频、图片资料,并打印存卷。需要公证的,由公证员参与公证。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平桥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