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关于强化审判质效管理优化法治化营商
环境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及省委、市委、区委的相关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用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品质营商环境、支撑信阳经济高质量发展,具体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提升司法水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分工方案》文件精神,依照《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营商环境评价核心指标指引》及《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审判质效管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结合平桥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建立标识制度,为营商环境案件开辟“绿色通道”
1.营商环境案件范围。主要指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五类案件。
2.营商环境案件信息录入。为便于区分涉企案件,更好地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立案庭对于企业为当事人的案件,要根据企业性质,准确填写“单位性质”项目,进入审理环节,承办人要仔细核对相关案件信息,及时更正错误信息。
3.一审营商环境案件立案标识。立案部门要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首先适用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以此类推。同时对上述案件加盖“优化营商环境”标识,以便审理部门进行甄别。如上诉案件不加盖标识,中院立案庭不接收卷宗。
4.建立营商环境案件管理台账。审理部门要建立营商环境案件管理台账,强化监督管理,优先安排开庭,优先合议和研究、优先宣判、优先送达。
二、提高审判效率,打造营商环境案件的“快车道”
5.立案时限与程序适用。立案庭应确保在收到诉状的当天审核完毕,一审案件100%当场立案,3日内分案。对于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案件要优先选择简易程序立案,营商环境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不应低于70%。
6.一审案件的承办。一审营商环境案件一律由速裁团队审理,并坚持优先审理的原则。
7.一审案件的开庭。审理部门要提高庭前准备工作效率,在分案后5日内安排开庭,庭前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程序一般与开庭程序一并进行,不另行组织。
要提高庭审一次成功率,不得随意延期开庭。要严格执行《最高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控制延期开庭的次数,需要延期审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审理的时间,两次开庭时间间隙原则上不超过20天。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审理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
8.压缩庭后审理时间。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后3日内合议。院专业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要优先研究营商环境案件。判决意见形成后主审人应在3日内制作判决书,5日内宣判并完成送达工作。
9.一审案件审理期限。营商环境案件一般要在50天内审结。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省法院有关规定,明确延长、中止、暂停、扣除审限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通过案件信息系统及时提交审限变更申请,报请批准。具有法定事由应当扣除、延长审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批手续。具有审批职责的院庭长要严格审查审限变更事由及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跟踪变更审限案件的办理进度,法定事由消除后,督促承办人及时恢复审理。以其他事由提请审批变更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
所有审批手续一律录入电子卷宗,坚决杜绝随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的现象,杜绝案件不符合结案标准而随意报结的现象。审限变更信息要通过审批流程管理公开平台自动推送,无法完成推送的,由承办法官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
10.上诉案件移送时限。上诉案件从一审判决之日起25日内将卷宗移送至二审法院。
11.统一商事合同案件裁判尺度。对于类案、批案要提交法官专业会议讨论,避免同案不同判、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发生。
12.发回重审案件的办理。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在收到中院业务部门退回的卷宗后,立案庭要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承办部门要另行组成合议庭,除存在法定应当变更审限的情形,应在40日内审结。
13.长期未结案件的清理。加强效率管理,及时妥善清理长期未结案件。审判管理部门对初次审理至今超过一年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排查,定期通报审理进度。
三、高效办理执行案件,优化执行效果
14.执行案件的承办。营商环境类执行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由执行团队指派专人办理。
15.执行措施的运用。严格涉诉民营企业采取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对尚能正常生产经营,一时资金困难不能还债的企业,一般不采取保全措施。对于生产经营困难,外债较多的民企,采取书面裁定保全财产,张贴公告、不加封条,尽量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对已经资不抵债的、停产歇业的民营企业,采取实物查封措施防止财产流失。对于以民企为被执行人的,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讲究方式方法,善意执行,注重社会效果。
16.执行案件的时限。营商环境类执行案件一般要在50天内执行完毕。执行案件立案后5日内制作文书,3日内送达,要保证每周两天时间送达;立案后24小时内发起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结果反馈后24小时内网上查封、冻结财产。3日内完成本辖区内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的线下查询、查封。
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在符合划扣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划扣,需要变价的资产在15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案款到账后15日内完成执行案款核算、执行费用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案款拨付等工作。
四、提升办理破产案件水平
17.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积极制定《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若干规定》,明确当事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破产申请需提交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规范破产案件立案审查程序。
18.破产立案审查中对企业进行识别。通过实地调查、行业走访等方式对企业是否具有运营价值和拯救希望进行区分,对于陷入困境的企业,能够救治的尽量使用重整、和解程序;不具备救治价值或者救治无望的企业果断进行清算,依法出清。
19.破产案件根据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破产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与质量。
20.着力提升破产审判效率。在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基础上,落实《河南省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意见》,做好对简易破产案件的识别,积极运用破产简化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办理进度,打通简易破产案件的“快车道”。对简单案件在听证、公告、债权人会议、财产清偿、程序终结等环节实行标准化作业、格式化处理,缩短时限、快审快结。建立破产案件绿色通道,完善快速审理机制,合并或简化流程、手续,缩短债权申报、资产清查等环节时限。严格审判管理,充分运用“一网两平台”,加强内控审限管理。“无产可破”案件3个月内审结,其他简单案件6个月内审结,其他一般案件12个月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一般24个月内审结。2020年确保符合快速审理机制适用条件的案件全部适用快速审理,力争平均审理时间进一步缩短。
21.对办理破产案件工作量的考核。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量,按照《平桥区法院员额法官审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折抵比例。
22.积极推动“执转破”工作开展。科学设计“执转破”考核指标,重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立案、执行和破产审核部门密切配合,解决“执转破”程序启动难问题。进一步做好执行转破产案件选取和移送工作,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企业及时分类梳理,引导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依法尽快将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企业转入破产程序。
23.完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紧紧依靠市、区党委的领导,密切与区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协调解决破产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经费保障、信用修复、维持企业经营保值、加快企业注销、资产恢复利用等问题,为破产案件推进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24.提高破产财产清偿比例。破产处置应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和效益,最大限度降低破产程序成本,实现破产财产保值增值,提高破产财产变价率,提高破产财产清偿率。提升破产处置的信息化水平。在评估环节,优先制定有评估资质的大数据平台公司快速询价评估;在拍卖环节,原则上都应通过网络拍卖处置资产,提交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加强共益债务、管理人聘用其他人员费用负担的审查和监督,防止破产财产不当贬值和非法流失。
五、强化调解工作,推进诉源治理
25.加大调解力度。要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诉源治理上的优势作用,立案部门要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要选派审判业务娴熟,善于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参与到营商环境案件的调解工作,努力提升诉前调解成功率,尽量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同时要将调解工作贯彻到审理、执行的全过程,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避免新增二审、再审以及执行案件,对营商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不得以调解为由,拖延办案,或者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诉前和诉讼调解的时间均不得超过1个月。
六、提升信息化水平,降低营商环境案件诉讼成本
26.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办案。承办法官要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将应用信息化手段办理案件作为一项必备的业务能力去学习和实践。要充分运用“移动微法院”“河南诉讼服务网”“河南法院集中送达”“云间”等平台,以及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媒介,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推进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网上质证、网上开庭、网上阅卷、电子送达等工作,用简单、便捷、省时、省成本的方式、突破时空限制,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诉讼服务。
对于跨辖区的营商环境案件,承办法官均应在开庭前征询当事人意见,积极建议其采取网上诉讼方式,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
严格执行“立案进网、办案在网、痕迹留网”的信息化流程管理规定。强化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与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案、同步形成电子卷宗的协调推进,实现诉讼材料网上流转、诉讼文书在线制作、管理事项在线审批、流程信息自动生成。
27.进一步强化司法公开。积极配合上级法院建立司法绩效评估数据常态化公开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与案件处置时间、结案率等司法绩效相关的数据,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司法大数据的可利用性,提升社会公众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满意度。
28.加强数字法庭建设。所有法庭采用高清多媒体技术,提高庭审网络直播率,公开庭审全过程,方便社会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
七、强化态势分析和通报考核
29.加强分析研判。审判管理部门要定期统计分析营商环境案件审判数据,研判相关评价指标的运行态势,针对问题苗头,及时提出建议和对策,确保各项指标水平不断向好。
30.建立专项通报制度。审管办定期对优化营商环境类案件的一审平均立案天数、一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上诉期平均用时、执行平均用时等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进行季通报,对各项指标过长的案件要通报承办法官,并纳入到本院业务部门和员额法官业绩评价的内容。
31.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信阳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