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信息公开丨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关于简化速裁快审案件诉讼程序的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0-06-19 16:08:47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关于简化速裁快审案件诉讼程序的工作规范(试行)


为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有效降低当事人 诉讼成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 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规范 速裁案件快审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 “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河南省髙级人民法院《关 于加快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中心的实施细 则》、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 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 范。

一、立案阶段分流速裁案件

第一条速裁案件标记。程序分流员在案件受理环节利 用“系统算法+人工识别”分流方式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采用系统分流为主、人工识别为辅的方式,初步区分案件繁 简,决定案件的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标的额为五万元以下的金钱给付类纠纷案件,应 当适用4、额诉讼程序。

其他速裁程序适用。对于超过前款规定数额,但符合小 额诉讼其他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的 案件,程序分流员应主动向各方当事人释明,告知小额诉讼 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方式、审理期限、诉讼费交纳 标准等优势,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 序,将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在卷或者由当事人出具书面意见。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予准许。

第二条 速裁案件快速分案。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 遵循当天立案、当天移送的原则,及时通过“自动分案”方 式将案件分至速裁法官名下。

第三条 速裁案件回流程序。速裁法官在适用速裁快审 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 内将案件退回,重新分流:

1. 需要进行鉴定、评估的;

2. 需要中止审理的;

3. 社会舆论关注度高,或者有涉诉信访可能的;

4. 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5.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服驳回裁定上诉的;

二、速裁案件快速办理流程

第四条快速审查。速裁法官收到案件后,应在三个工 作日内审查是否存在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调查取证、勘验、 审计、鉴定、评估,案件疑难复杂等不适宜速裁快审等情形。 具有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即时提出异议。是否需要退回立案 庭重新分流,由程序分流员决定。

第五条 不能回流的情形。速裁团队已开庭审理的案 件,原则上不再进行分流。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案情复杂等情 形的,承办法官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分流报告:

1. 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争议较大,需要取证、勘验、审计、 鉴定、评估的;

2•原告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被告提起反诉,追加当事人, 需要公告送达,致使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3.其他疑难复杂导致不适宜适用快审程序的。

第六条速裁案件重新分流的审批。程序分流员与速裁 团队负责人对报告予以审核,并经分管立案工作院领导批 准,将案件退回按繁案的分案程序重新分流给其他业务部门 审理。

第七条 简化诉讼文书的送达。在速裁案件审理过程 中,可以采取捎口信、打电话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 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 等方式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做 好工作记录。

第八条简化速裁快审程序。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事 案件,当事人表示不需要答辩期、举证期的,可以径行开庭。 委托调解中已经送达起诉状的,经速裁法官释明当事人表示 不需要答辩期、举证期的,可以径行开庭。

第九条 缩短答辩、举证期限。当事人要求答辩期、举 证期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 速裁法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指定不超过七日的答辩期和举 证期限。

第十条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审理前,法官助理可以组 织各方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主要围绕以下事项进 行: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对无争议事实予以确认;

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

明确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焦点;

明确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事项;

明确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事项;

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进行庭前调解。

第十一条简化开庭方式。采用速裁方式公开审理案件, 可以不受开庭三日前发布开庭公告的限制。用速裁方式审理 民事案件,一般只开庭一次,庭审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 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 人回避、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 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适用要素式审判案件的速裁程序。对于适用 要素式审判的案件,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法官应围绕争议要素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对于无争议的要素 事实,速裁法官可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可以据此认定全案 事实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速裁法官应组织当事人围绕案 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第十三条 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不宜当庭宣 判的以外,一般应当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应当当即送达,确 实不能当即送达的,应告知当事人领取判决书的时间、地点 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 情况简化裁判文书,但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 裁判主文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可选取 个别案件先行裁判,作为同类案件的裁判参考。对类型化速


裁案件,可由同一法官集中开庭审理。

第十六条 一审速裁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审 结,最长不超过二十五日。

三、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我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作出的判 决不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 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外,再审申请符合该条规定其他 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十九条速裁案件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121122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