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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丨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4-23 15:26:44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实施细则

 

【制定依据】第一条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组织机构】第三条  本院执行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对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工作进行实施、指导与监督。

本院执行局具体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录入以及与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对外公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工作。我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统一由执行指挥平台失信惩戒系统对外推送,包括由最高院统一推送至铁路、民航、芝麻信用等系统,由各系统对失信被执行人购买高铁票、机票,网络购买相关产品等方面进行惩戒。

本院执行局可设一至二名工作人员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管理专员,专人负责。

【风险提示、提起方式】第四条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依职权决定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决定流程】第五条  本院执行人员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并由院长审核签发,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失信等级分类】第六条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白名单)、较重失信行为(黄名单)和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

【一般失信行为】第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公正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即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般惩戒方式】第八条  对一般失信的被执行人,执行人员应当采取法律释明、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训诫,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必要时一并将释明、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等情况记入笔录。

【等级升格】第九条  失信被执行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较重失信行为】第十条  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较重失信行为:

(一)故意拖延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公正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

(二)经本院传票传唤、电话通知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三)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情节较重的。

【较重惩戒方式】第十一条  对较重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应当作出决定书,将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相关主流媒体予以公示。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严重失信行为】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有下列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严重惩戒方式】第十三条  对严重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应当作出决定书,将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相关主流媒体予以公示。对严重失信被执行人的支付宝、微信钱包、京东钱包等网络资金通过总队总查控系统操作冻结。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公示原则】第十四条  较重失信被执行人黄名单、严重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公示,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公示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公示内容】第十五条  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本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特殊失信人员】第十六条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本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异议处理】第十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惩戒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本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但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信用修复】第十八条  失信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一)失信被执行人经教育已改正的;

(二)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

(三)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信用修复后的被执行人再次发生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原修复行为取消并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修复。

【修复程序】第十九条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相关程序如下:

(一)失信被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三)本院向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通报相关处理意见。

【其他人员】第二十条  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协助义务人等有妨碍本院审理、执行案件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有其他失信行为,需要惩戒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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