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感情破裂协商离婚通常会选择签订离婚协议来约定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因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协议中抚养权的归属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是否需要明确?为孩子置办生活用品后还需要再付抚养费吗?……近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寇某与被告徐某(女方)于2010年5月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时达成协议,明确孩子寇某某由父亲抚养,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2021年寇某作为孩子的代理人以被告徐某未支付抚养费为由将其诉至平桥法院,请求判决徐某偿清离婚至今所欠抚养费13万余元,以后每月按时给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徐某辩称,由于二人离婚后寇某一直没有固定工作,收入微薄,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看护,因此离婚后徐某自觉承担孩子教育、医疗等生活费用。2015年徐某独自经营一家健身房,还让孩子的奶奶在健身房任会计一职以贴补家用,生意不景气时也按时给孩子的奶奶发工资。徐某认为,自己虽未给付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但自己实际参与了孩子的抚养过程,尽到了抚养义务,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该案由明港法庭员额法官张素审理,案件开庭前,寇某某的爷爷欲出庭作证原告跟随自己生活期间,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均由被告徐某支付,寇某得知后以断绝父子关系逼迫其父不得出庭,其父无奈之下并未到场,但仍向法庭递交了证言,证实徐某已尽抚养义务。法官查证后认为,被告徐某虽未向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寇某支付抚养费,但原告的实际生活及教育等支出均由被告徐某承担,且《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未约定抚养费的具体支付方式,十几年间,原告监护人寇某对被告一直负担原告的生活、教育等一切费用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被告抚养费支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偿清所欠抚养费的诉请不予支持,但因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徐某应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后期按离婚协议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诉请。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尽到抚养责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定期给付、一次性给付和以物折抵。该案中徐某虽未直接给付抚养费,但有证据证明其离婚后依旧承担孩子生活支出,属于以物折抵,应认定为是支付抚养费的一种方式。然而抚养费仅仅是为孩子成长提供经济支持,孩子的茁壮成长,还需要父母双方给予陪伴与关爱。法官希望我们的判决能够让关涉到的孩子获得稳定的物质保障,更希望通过呼吁能够让所有的孩子都被父母温暖以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