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桥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刘某,女,20岁,无业,信阳市浉河区人。2010年1月16日夜晚,刘某接到暂居信阳市浉河区马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让其买点毒品,被告人刘某即与货主(身份不明)联系,并乘坐货主驾驶的红色无牌出租车到某宾馆门前,将0.7克冰毒交给马某某,得款1000元。二人交易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货主开车逃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