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李某某,女,50岁,与其丈夫陈某感情一直不合,经常发生矛盾。2009年12月27日凌晨2时许,陈某手持菜刀闯入其家二楼李某某的卧室中,将李某某左手砍伤。李某某反抗将陈某手中的刀打掉,并与陈某厮打在一起。二人倒地后,李某某趴在陈某身上,右手掐陈某的脖子,左手扯一条破被单捂陈某的口鼻,致陈某死亡。之后,被告人李某某逃往确山县躲藏,其儿子遂打电话报警,并带领公安侦查人员前往确山县劝说李某某投案自首,当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民警投案自首。经信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系被他人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李某某在儿子的劝说下能主动投案,坦白认罪,系自首,遂对其从轻判处以上刑罚。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