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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企业投资者丨某工程有限公司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8-26 13:43:59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将公司价值1725万元的安装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设备安装、管道安装、电气安装、单机调试等服务。2019年11月该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后正式投入使用。2021年5月,原告已向被告出具了价值172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但截止2021年12月,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410.6万元后,剩余314.4万元工程款迟迟未能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22年2月23日将被告诉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339.6万元。

裁判结果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约定被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原告支付150万元,剩余欠款于4月30日前支付完毕,疫情原因双方于线上签署了《调解协议书》。4月29日,被告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了全部剩余款项,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典型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高效化解市场主体间的矛盾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应有之意。本案中,平桥法院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力求在案件开庭前将矛盾纠纷彻底化解,双方握手言和。终于在双方企业的互谅互让、诚信合作下,被告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了全部剩余款项,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双方冰释前嫌,约定未来将继续合作,共谋发展。

在对涉及营商环境的案件审理上,平桥法院认为用温情化解矛盾、用真情调解纠纷,远比一纸生硬的判决书更具说服力、更能打动人心,对于案涉双方都是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案件,要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结合,通过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庭前,不仅可以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更能营造言而有信的营商环境,这比双方企业对薄公堂更有意义审理过程中,平桥法院主动适应新变化,充分考虑涉案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判决对企业的影响,切实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最大程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健康经营发展。最终快速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民忧,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智慧。

责任编辑:平桥法院宣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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