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青华,男,汉族,1977年12月31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林铁路二十局机关集体宿舍。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凃正虎与被执行人胡青华劳务合同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03民初5003号、(2021)豫1503民初5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胡青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100000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凃正虎的申请,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胡青华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2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
悬赏条件:提供被执行人胡青华的个人信息并将其控制交于法院,或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134*****(易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姓名:胡青华
执行依据:(2021)豫1503民初5003号
(2021)豫1503民初5418号
执行标的:100000元
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林铁路二十局机关集体宿舍
平桥法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及相关情况将予以严格保密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