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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法庭”创建|基层法庭无小事 人民调解效率高

发布时间:2022-11-30 09:12:18



 

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是“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的工作目标,也是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立足基层、贴近群众优势、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体现。近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明港法庭人民调解员霍荣祥积极拉动当事人面对面共同协商,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拖欠货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该案实现当日接案、当时调解、当场履行,将纠纷解决在源头,矛盾化解在诉前。

2021年5月,原告卢某、杨某二人售卖瓷砖给被告梁某做客户装修使用,瓷砖货款共计2万余元,双方约定被告先付一半货款作为定金,余下款项于2021年年底结清,后被告未能按时付款。2022年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偿还余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平桥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剩余尾款1万余元。

群众利益无小事,为民服务是初心。明港法庭副庭长张素审查立案材料后,认为该案案情较为简单,涉案标的较小,启动诉讼程序会徒增当事人诉累,应以调解为主,于是将案件转至人民调解员霍荣祥办理。调解过程中,霍荣祥了解到被告之所以不愿支付余款,是因为原告在售卖瓷砖后,未与自己协商私自调换瓷砖,内心气不过,从而不愿积极履行欠款。原告则表示调换瓷砖确有其事,但并没有以次充好,只是未及时告知,并不影响对方支付尾款。了解到问题的症结所在,霍荣祥耐心劝说原告要换位思考,作为商家应本着诚信经营、和气生财的原则,主动化解消费者的不满情绪,积极解决消费者诉求。同时,劝说被告应积极协商,共同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在调解员的耐心引导下,双方讲问题、解矛盾,最终原告认识到自己私自调换瓷砖引发纠纷确实不对,向被告表达歉意,被告也表示谅解,并愿意履行剩余欠款,双方握手言和,被告当场以现金方式履行货款,至此,该起买卖合同纠纷顺利化解。

平桥法院始终把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作为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环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激化之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和诉累,既达到了化解纠纷的目的,又有效地缓解了法院的审判工作压力,达到共赢。

责任编辑:平桥法院宣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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