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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引领丨“打假人”?维权人?3.15同法官线上云审

发布时间:2023-03-16 09:31:14


有人致力打假

有人只想牟利

油炸小黄鱼到底有多香?

才引来如此执着的“吃货”?

这起网络购物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

“正义之举”还是“牟利捣乱”?

时值3·15消费者权益日

看平桥法院如何线上云审辨真相

网络购物虽然能满足大批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下单”的需求,但也会常常引发买家对产品质量的质疑与不满,甚至一些买家会进行“打假”举措,从而直接要求卖家进行“买一赔十”索赔。近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城东法庭副庭长黄媚就线上开庭受理了一起因买家网上购物产生质疑引起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查明案件事实,最终依法公正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5月15日,原告陈某通过短视频平台在被告店铺购买油炸小黄鱼食品,共计支付了700余元,购买后发现产品评论中有其他消费者指出被告在产品页面展示的生产许可证为假冒。经原告上网查询,确认被告店铺并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资质,遂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此事。2022年6月15日,原告再次于被告店铺购买小黄鱼,共计支付2000余元,收到货后,原告诉至平桥法院,认为被告不具备食品生产资质,伪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网络销售,使得其购买到无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作坊食品,诉请由被告承担退一赔十的赔偿责任共计3万余元。

黄媚法官接到案件后,仔细查看卷宗,分析案情,考虑到被告为沿海地区的网络售卖者,来回奔波不便,于是组织双方进行网络开庭。在庭审中,原告陈述了自己两次购买小黄鱼的经过,表示被告产品详情页及货物包装上展示有其伪造的生产许可证,自己曾举报至市场监管局,被告虽已得到行政处罚,但其仍在进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营行为,要求被告按照退一赔十原则赔偿其共计3万余元。被告表示自己并非无证经营,已于2022年4月2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店铺刚开始经营时因不了解政策,为通过平台审核才虚造生产许可证,目前产品页面正在积极修改中,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店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告知店铺如售卖为零售食用农产品则不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告认为原告不能简单的因为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就判定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庭审,黄媚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代表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结合相关法律条例及司法实践参考,法官认为,食品生产许可证与食品安全标准不属于同一范畴,不能简单等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而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获得售卖货物的销售许可。经法庭询问,原告在食用涉案产品后并未出现生病、呕吐或拉肚子的现象,且原告先后分两次购买了涉案产品,如其认为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会继续回购。黄媚结合庭审情况判定本案情况并不适用于惩罚性赔偿,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商贸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退还交易款项2700余元。二、原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商贸店退还所购小黄鱼产品共计10袋。判决后,黄媚从情、理、法三方出发,向双方当事人细致释法说理,讲解判决依据,双方当事人均对该判决表示满意,达到了服判息诉的效果。

“打假”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与不良商家,助力肃清市场的不正之风有显著成效,但也不乏矫正过往,损及商家合法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经营秩序。近年来,平桥法院始终致力于做到消费者的权利得有保障与营造商家期待的友善的营商环境双平衡,着力构建诚信守约的人文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平桥法院宣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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