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程国勤,女,汉族,1966年1月2日生,身份证号41302********,住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大胡村5单元9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区支行与程国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03民初7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被执行人送达后,被执行人程国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125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
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区支行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程国勤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从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
悬赏条件:
1、提供被执行人程国勤的个人信息(地址、住所、临时场所)并协助申请执行人、法院将其拘传至法院,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程国勤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财产金额的5%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6362265(方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姓名:程国勤
执行依据:(2021)豫1503民初7776号
执行标的:125000元
住址: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大胡村5单元95号
平桥法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及相关情况将予以严格保密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