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振华,男,汉族,1987年11月13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胜利街13组,身份证号4115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与被执行人王振华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503民初7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被执行人送达后,被执行人王振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560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
根据申请执行人王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王振华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从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3年3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
悬赏条件:提供被执行人王振华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财产金额的10%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6362265(方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姓名:王振华
执行依据:(2022)豫1503民初7399号
执行标的:560000元
住址: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胜利街13组
平桥法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及相关情况将予以严格保密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