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董金奎,男,汉族,1973年6月5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弘昌楚香苑1号楼二单元808号,身份证号4130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勤与被执行人董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 1503 民初7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金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114860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刘忠勤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董金奎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3年4月4日起至2024年4月4日止)。
悬赏条件:提供被执行人董金奎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财产金额的20%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3859981(庞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姓名:董金奎
执行依据:(2020)豫 1503 民初7556号
执行标的:114860元
住址:信阳市平桥区弘昌楚香苑1号楼二单元808号
平桥法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及相关情况将予以严格保密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