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喜酒本是挺高兴的事,可付某与薛某喝罢喜酒后因开玩笑而互相打闹,付某竟将薛某打成重伤,付某不仅被判刑,还付出了110000元的代价,真是不应该。2009年4月8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付某和被害人薛某系老乡,比较熟。因其另一老乡搬家,付某、薛某于2008年8月2日中午在羊山新区一酒店喝喜酒。散席后,被告人付某搂着薛某的脖子,薛的近视眼镜被弄掉在地,薛某差点摔倒。薛某打付某一拳,未打住;被告人付某即对薛某打一拳,击中薛右眼。薛某右眼被打伤,随即被送到信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薛某右眼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付某与被害人薛某达成协议,被告人付某一次性赔偿薛某各项经济损失110000元,并已兑现。薛某对付某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付某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与被害人薛某因打闹,用拳头打伤被害人右眼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某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薛某谅解,可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