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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忠诚坚定

  发布时间:2011-03-03 14:10:15


2010126,《法官行为规范》经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其中第一条规定,法官应当“ 忠诚坚定。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相较于2005114日发布的试行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依然是突出了对法官的政治要求,只是与试行的用六项规定一一阐释,语言表述上显得更加简练,主旨更加突出,要求更加具体,尤其“不得有”的禁止性规定,更与当今的时代背景有着甚为紧密的联系。

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忠诚与坚定是两个含义有着极大不同的词语,但从规定可以看出,二者的落脚点是完全一致的,所谓忠诚,即如同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第四条规定的,“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所谓坚定,无疑就是坚定的坚持本条规定的“三个至上”。

关于“三个至上”,王胜俊院长在《始终坚持“三个至上” 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一文中,从六个方面做了比较详尽的论述,应当说已经非常全面,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所以,关于法官与“三个至上”,无需赘述,只是想就这一规定谈谈自己的理解。

这一规定,属于政治层面对法官的要求。关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无疑非常复杂;而法官与政治,同样复杂于其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身为中国这一缺乏法治传统国度的法官,与政治间当然更加复杂。但就目前我国的政体和国体来看,这一规定,是与当前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就法律层面看,也与宪法的规定相一致的。这一点,同样无需作更多的论述。不过,有些国家好像有这样的要求,一旦被任命为职业法官,就必须退出自己所加入的政党,这种做法,与我国当前的体制来看,显然是不适用的,但我们不妨作以必要的考察,以了解其利弊,或许在考量政治因素对法官个人及审理个案的影响方面有借鉴之处,尤其当前“民告官”案件数量急剧下降、而“官”“民”纠纷并未下降却反而增加的现实社会环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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