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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院调研工作的缺陷与弥补

  发布时间:2011-03-03 14:14:46


理论研讨,是各级法院都非常重视的一项常态工作。但从实际情况看,尽管上级法院和领导强调的多,但干警的参与积极性并不高,尤其基层法院,究竟是因何原因导致出现这一现象,通过自己的切身感受和了解的实际情况,总结来看,当前法院的调研工作,其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五重五轻”。

一、重要求,轻落实。

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级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说无一不重视调研工作,这一点,从法院的文件、规章制度、通知等多方面表现出来。其规定的内容,涉及调研工作的方方面面,既包括调研组织的建立、人员配备,乃至人员的职级待遇、晋升提拔,也包括经费、办公硬件实施的改善、激励措施等等;各级法院的绩效考评体系中,调研工作所占比例的分量一般都较重;且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把调研工作纳入审判业务范围,专职从事调研的工作人员也视同为审判人员,还要求研究室(办公室)主任一般要任命为审委会委员。前述情况,充分体现了各级法院对调研工作的重视,要求之高显而易见。我们处在基层法院,不太了解高级以上法院对这些关于调研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但从所接触到中、基层法院的情况来看,落实情况非但谈不上好,甚至说是较差。仅举一项,各法院的研究室(办公室)主任几乎均未任命为审委会委员。至于办公硬件、经费等,更不值一谈,不少法院的调研工作人员,从未参加过专门的调研工作培训,基本都是因文笔较好才被调来从事调研工作;连从事调研工作必备的电脑,有的法院还是多个人共用一台;有的还不能上网,没有配备打印机。

二、重数量,轻质量

大家知道,当今学术界有一非常不良的风气,就是发表论文的数量几乎成了衡量学术水平高低的唯一标尺。这一歪风,也刮到了国家机关,影响到国家机关对调研工作的考评方式,就连法院、检察院这样的司法实务部门同样不例外。很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法院对下级单位或直属部门的考评,都是依据在哪类哪级期刊、杂志、媒体上发表多少调研文章,然后根据相应级别给予相应的分数,最后得分即为该单位在本院或某省、某市法院系统的成绩,再一一排名奖励或通报批评。对于文章质量的高低,基本不作任何“官方”评价,顶多是法官们互相评价一下,或法院领导在大会上表扬一下某法官的某篇文章确实如何如何好而已;至于成果的转化,则往往以是否得到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的领导,或上级法院的领导批示、肯定为标准,究竟最后效果如何,只有天知道。

三、重形式,轻内容。

正是重数量,轻质量,不可避免导致重形式,轻内容。只要以一份调研成果的形式表现出来,就能得到认可。或许是人天生的惰性,大家都会避重就轻的选择最容易实现的表现形式。比如,或者东拼西凑,这里摘一点,那里抄一点,凑成一篇所谓的调研文章,稍有不慎者,还会出现前言不搭后语、观点相互矛盾的情况;或者“吃别人嚼过的馍”,从网上、报刊杂志上将学者们、教授们,或其他法官的论述,“拿来”当作自己的调研成果,胡乱编造几个所谓的原因、特点与对策;或者一味模仿学术论文的做法,形式唯美,篇幅唯长,引注唯多,追求所谓的学术价值,丧失了实用价值。

四、重理论,轻实践。

法学的源泉在于实践。法官们作为司法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调研的重点当着眼于应用法学,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这也是法官的优势。可是或许是推进法官职业化,打造学习型法院,打造学者型、专家型法官的形势与要求,有些法官偏偏弃长用短,忽略了每天都在审判、执行的案件,而是和学者们、教授们一样,在堆满一大堆资料的书桌前苦思冥想,力图一篇文章也要体现自己高深的理论性、独创性、深刻性,以致忽略了实践性、实用性。当然,我们并不反对法官成为学者,成长为一名法学家亦无不可,但如果法官的调研偏离了实践的方向,得出的结论必然不利于依法解决好每一起审判、执行案件,犹如得不到执行的法律,有时其害胜于无法。何况,我们更该自知的是,法官来源的渠道极其多元,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不用说非法律专业出身的法官要成长为一名学者很难,即便是法律本科或硕博毕业,法院环境下占有的学术资源,远不能和高校、科研机构相比。

五、重结果,轻过程。

毛泽东同志讲“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应当说,这里的“调查”,其内涵更主要的指向是调查的过程,在充分调查的过程中得出结论,然后才取得发言权;“发言”的指向,当然是调查后的结论。我们一直在犯的错误是,无论你是否经过调查,只要拿出一项意见、建议,或交出一篇论文,或提供一组数字(无论是否为调查所得)即可。套用我们对办案工作总结的、现今依然难以改变的 “重实体、轻程序”的评价,对调研工作的评价,就是“重结果,轻过程”。 “重结果,轻过程”的调研结论不会被发回重审,但与被发回重审案件的结果是一样的,非但没什么用,还浪费了精力,有时还会误导人们。除调研工作本身外,对调研人员的培养使用上,同样存在这一问题。各级法院基本都停留在发表多少篇论文、多少篇获奖这些结果上,忽视了对调研人才的培养,尤其是专职调研工作人员的培养上。而实际上,调研工作不但要求调研人员具备一般调研工作人员的观察、分析、总结、写作能力,还必须具有丰富的审判、执行工作经验,而这些经验的取得,显然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在各级法院存在的普遍现象是,往往把接受法律法学教育较长、文凭较高,且写作能力较强,却没有多少实践经验的“年轻人”放在调研部门“锻炼”,其结果恰如法院调研工作本身的要求:华而不实。

针对前述“五重五轻”现象,法院应当着力做好一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推动调研成果的运用。

调研成果能够转化运用到实践之中去,是衡量调研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也是法院开展调研工作的最终目的,同时,也可以说是对调研者的最高褒奖,是推动调研工作顺利开展的最大动力。各级法院必须改进、完善目前的调研工作考评机制,把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调研成果作为工作安排的重中之重来抓,而不是停留在发表了多少篇调研文章,多少篇调研文章被领导批示之上。当然,有些调研成果的转化运用非法院所能掌握,但法院首先应从自身做起,对成熟的调研成果,省市级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意见,最高法院则应当及时在权限范围内发布司法解释;非法院所能解决的,则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采用的调研成果,都应当对为该成果作出贡献的法官进行大力宣传、表彰、奖励,并坚持把调研成果是否转化运用作为衡量调研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对取得这类成果者给予调研工作的最高奖励。当然,这样做并不是反对法官在工作之余从事学术研究,比如参加全国法院系统的学术讨论会,而是说应当明确法院调研工作的方向在于运用,纠正当前法院调研工作不当的考评等方式。

二、明确调研工作的重点。

近些年,很多上级法院为加强对下级法院或本院部门的调研工作的指导,在年初以通知或文件的形式下发调研工作的重点课题,以供下级法院或本院部门参考。对于这一做法,确实有利于明确调研工作的范围和重点,但其不足之处是,重点课题固然明确了,但重点的单位与部门并不明确,导致有些法院根本不以此为参照,而是依据自身,在哪方面有成熟的论文或其他形式的调研成果,就上报哪一方面的,有些甚至是“一果多枝”。所以,应不但明确调研的重点课题,还应结合下级法院和本院部门的实际,将调研课题明确到相应法院或部门,一个法院或一个部门,每一年度只承担一至两个课题,或者在明确牵头部门的前提下一个课题由多个法院和部门承担,亦或者一个大课题分成若干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法院和部门承担。无论如何分担,目的只有一个,明确目的,明确责任,而不是泛泛而谈。

三、放宽调研载体的形式。

一如前述,对调研工作的考评,很多是看在哪类媒体或期刊发表了多少篇调研文章,或有哪些意见和建议得到了领导肯定和批示。这一做法,直接导致了前文提到的法院调研工作的几项缺陷与不足。所以,调研工作的开展不能仅仅局限于发表了多少篇调研文章,而应当以更广泛的形式提供给法院工作人员。譬如,由上级法院或某个部门,或同级法院的调研机构,组织从事某类审判、执行业务的法官进行座谈,或对该类提出一两项意见和建议,然后由组织法院或部门搜集、整理,只要积极参加,某一项意见或建议被采纳,组织者都要在考评中认可参与部门的工作成绩,给予计分或肯定,乃至奖励。还比如,司法建议发出后,得到相应部门的良性反馈或采纳,考评者即应给予相应的肯定,一般其肯定标准还应超过对发表一篇调研文章的计分或奖励标准。

四、提高法官调研的能力。

不必说太高的要求,只要是一名合符我国当今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就会知晓,英美法系的很多大法官同时也是一名出众的法学家,培根、丹宁、霍姆斯等等无疑是其中的代表人物。我们不奢求法官们尽皆如此,但应当以其为榜样,则是任何国度一名法官从业者的追求。如果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是法官们应当提高的第一能力,调研能力无疑当紧随其后。这一能力,主要是观察、分析、总结的能力,当然,法官的调研都涉及具体的案件和人,很多时候,沟通能力也极其重要;不过,最终要有形成文字材料的能力。只不过,材料未必一定是一篇特别优秀的论文或其他形式的文学作品,但必须总结的脉络清晰,层次分明,最低要求要语言表述的清楚明了,否则,就会让人怀疑你做法官的能力。因为,简单的论文写不好的法官,如何能写得好一篇复杂的裁判文书,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象仅仅被告给原告写了一张借条那样,案情和所依据的法律依据都极其简单。所以,提高法官的调研能力,第一层次,必须保证是合格的人员方能成为法官,然后才是加大培训与教育的力度,且必须是有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而不是流于形式。

五、加大调研工作的投入。

如果说提高法官的调研能力是精神、软性的投入,该项所说的投入则是指物质、硬性的投入。很多法院领导及法官受考评方式的影响认为,调研成绩既然在于调研文章的级别与数量,所以就应该把大量的投入放在与媒体、期刊的沟通和对调研文章作者的奖励上。这一做法,导致物质、金钱投入不少,调研效果并不好,最大的表现是浮于简单的理论到理论的重复。实际上,对调研工作的投入,应当着眼于调研过程的投入,包括前面提到的对人员培训方面的投入,并保证形成最终的调研结果。比如,对某类案件的调研,一些法官分析的原因、特点与对策,初一乍听,也很有道理,但一旦细问起详细的数据支持,几乎没有;或者虽有大概的数据支持,如果真的要让其把所举例的案件的具体情况“调”出来,则时常不能兑现。说了这么多,主要是想表达这样一层意思,真正有用的调研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不用说法院的兼职调研人员,即便是专职调研人员,也往往肩负调研工作之外的其他工作,且不说自己去深入调查,就是连上级法院调研人员到下级法院调查,基层法院调研人员到乡镇、社区调查,也要得到领导首肯,下级法院、基层组织的支持,更不用说时间、车辆、物质、金钱等方面的支持。而这些,真的落实起来,恐怕一般会大大超过一个人出差到外省的费用。所以,法官的调研投入绝不是领导的一句话表态就可以实现的。

尽管如此,还是期待法院领导能够给予调研工作更多的支持,期待法官同行们更多的参与,每一位法官都力争把自己锻造成一名学者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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