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杨,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生,住信阳市光山县东方家园,身份证号1423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波与被执行人刘杨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503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100000元及利息。
根据申请执行人余波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刘杨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3年6月27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
悬赏条件:1、提供被执行人刘杨的个人信息(地址、住所、临时场所)并协助申请执行人、法院将其拘传至法院,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刘杨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财产金额的20%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6362265(方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姓名:刘杨
执行依据:(2017)豫1503民初2536号
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
住址:信阳市光山县东方家园
平桥法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及相关情况将予以严格保密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