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丁某、赵某从云南窜到信阳,三人合谋以赵某未婚为由骗人钱财,案发后自然受到了法律的惩处。2009年5月6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丁某犯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三被告退赔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4000元。
2008年3月,被告人罗某、丁某、赵某经预谋后,一起窜到信阳市平桥区刑集镇,三人商定由已婚的被告人赵某给该镇村民宋某当老婆,并找理由向宋某索要钱财。被告人赵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并谎称其父亲有病需要治疗,让宋某拿出24000元人民币才同意给宋某当老婆。被告人罗某伙同丁某骗得宋某24000元钱后逃回云南。所得赃款被被告人罗某、丁某等人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丁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罗某、丁某、赵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相关条款规定,法院做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