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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丨平桥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第二十四期】

发布时间:2023-07-07 16:47:08


被执行人:勾军伟,男,198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龚庄村民组,身份证号:41150********。

被执行人:胡雨芹,女,199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石楼村5队28号,身份证号:32032********。

被执行人:勾军琳,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龚庄村陈楼组,身份证号:41150********。

被执行人:王大成,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常庄乡东黄各庄村366号,身份证号:1302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於士清与被执行人勾军伟、胡雨芹、勾军琳、王大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503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勾军伟、胡雨芹、勾军琳、王大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308565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於士清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勾军伟、胡雨芹、勾军琳、王大成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3年7月4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

悬赏条件:1、提供被执行人勾军伟、胡雨芹、勾军琳、王大成的个人信息(地址、住所、临时场所)并协助申请执行人、法院将其拘传至法院,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勾军伟、胡雨芹、勾军琳、王大成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财产金额的10%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3859936(张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姓名:勾军伟

执行依据:(2023)豫1503民初971号

执行标的:308565元

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龚庄村民组

 

姓名:胡雨芹

执行依据:2023)豫1503民初971

执行标的:308565元

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石楼村5队28号

 

姓名:勾军琳

执行依据:2023)豫1503民初971号

执行标的:308565元

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龚庄村陈楼组

 

姓名:王大成

执行依据:2023)豫1503民初971号

执行标的:308565元

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常庄乡东黄各庄村366号

 

平桥法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及相关情况将予以严格保密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责任编辑:平桥法院宣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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