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步永,男,汉族,1978年9月22日生,住江苏省建湖县近湖镇光辉路9-16号,身份证号3209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传贵与被执行人李步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03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步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160000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陈传贵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李步永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3年8月3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
悬赏条件:1、提供被执行人李步永的个人信息(地址、住所、临时场所)并协助申请执行人、法院将其拘传至法院,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李步永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财产金额的10%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3859979(邢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姓名:李步永
执行依据:(2021)豫1503民初1017号
执行标的:160000元
住址:江苏省建湖县近湖镇光辉路9-16号
平桥法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及相关情况将予以严格保密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