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育兵,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江通路488号,身份证号3206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双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育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503民初99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育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826420.24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双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王育兵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
悬赏条件:1、提供被执行人王育兵的个人信息(地址、住所、临时场所)并协助申请执行人、法院将其拘传至法院,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王育兵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财产金额的3.3%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3859936(张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姓名:王育兵
执行依据:(2022)豫1503民初9916号
执行标的:826420.24元
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江通路488号
平桥法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及相关情况将予以严格保密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