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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法庭创建丨耐心释法终撤诉 履职尽责获锦旗

发布时间:2023-10-17 08:40:28



近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前进法庭副庭长蒋荟收到一面印有“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 心系弱势群体困难群众”的锦旗。锦旗飘飘,既承载了当事人对法官公正为民的真情认可,又饱含着人民群众对平桥法院的信任期待。

2019年,胡某为偿还债务将四套房屋抵偿给借款人明某、黄某。后明、黄二人为偿还孙某债务,将其中一套房屋以38万元价格抵偿给孙某。但胡某所挂靠的公司与某建筑公司有债务纠纷,该房屋已于2017年被执行查封,并由执行局指定由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保管。后该建筑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胡某及孙某均提出执行异议,但胡某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系其个人财产,因此被驳回。孙某遂以该建筑公司为被告,向平桥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蒋荟法官接到该案后,第一时间和孙某联系沟通,发现孙某已71岁高龄,患有多种疾病,老伴也身患残疾,家中经济十分困难。针对孙某家中情况,蒋荟协助孙某向法院立案庭提交病例等相关材料,经立案庭审核后为其办理了缓交诉讼费手续。

通过与执行法官、各方当事人沟通,查明案件事实后,蒋荟了解到孙某并不知道房屋在2017年已被法院查封,而抵债方胡某不能提供房屋流转凭证证明其系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孙某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以房抵债目的不能实现,其向该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很可能得不到理想的结果。

为了更快更好维护孙老太的合法权益,蒋荟先后三次联系孙老太,向其讲述案件的具体情况,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其解释法律法规、办案流程,并建议其依据原民间借贷关系向原债务人明某、黄某二人主张。孙某在认真倾听法官耐心细致的分析和建议后主动撤诉,并为蒋荟法官为当事人着想的服务精神和敬业精神而感动,为其送上感谢的锦旗,蒋荟也表示,会持续关注该案后续的走向,及时向孙某提供司法帮助。

【法官说法】

 

以房抵债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以清偿旧债务的行为,是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以房抵债合同中,双方应当首先对债务关系进行确认,即确定双方之间债务关系形成的时间、事由、履行及剩余债务情况。  

2、债权人应当对抵债的房屋权属进行确认,即由债务人持房产证至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权属、抵押、查封等内容。  

3、在对房屋价格进行协商时,双方应当走访当地房产中介公司以了解。如果有必要,请专业的房产评估公司出具《房产评估报告》作为双方确定房屋价值的参考。

4、在房屋价值高于债务时,应写明以房抵债后债权人支付购房款的数额及方式。在房屋价值不足以折抵全部债务时,应当明确剩余债务的数额、利息的计算方式及偿还的时间。  

5、如债务人的房屋有银行按揭贷款未清偿,双方应当明确借款余额如何清偿。如由债权人代为清偿,双方应当经过核对确认本次以房抵债最终折抵了多少债务,明确数额,以防发生纠纷。

在实践中由于以房抵债的房屋多以无合法建设施工许可手续的小产权房抵偿,权属不明极易产生纠纷,建议慎重处理。

 

责任编辑:平桥法院宣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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