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彭国兵,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302119660302713X,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羊山新区新十六大街信合阳光城小区6号楼5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万霞与被执行人彭国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503民初280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国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139105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李万霞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彭国兵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3年10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
悬赏条件:提供被执行人彭国兵的个人信息(地址、住所、临时场所)经查证属实,并协助申请人、法院将其拘传至法院,申请执行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财产金额的的5%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3859979(邢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姓名:彭国兵
执行依据:(2019)豫1503民初3556号
执行标的:139105元
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羊山新区新十六大街信合阳光城小区6号楼5楼
平桥法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及相关情况将予以严格保密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