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改青,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大胡村余树岗组,身份证号4130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友立与被执行人刘改青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503民初981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改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49375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周友立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刘改青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3年11月8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
悬赏条件:1、提供被执行人刘改青的个人信息(地址、住所、临时场所)并协助申请人、法院将其拘传至法院,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刘改青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财产的10%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3859972(方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姓名:刘改青
执行依据:(2019)豫1503民初9811号
执行标的:49375元
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大胡村余树岗组
平桥法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及相关情况将予以严格保密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