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1503刑更7号
罪犯郑金玲,女,1990年8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52*************2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福安市。
2022年9月26日本院作出了(2022)豫1503刑初517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郑金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经查,罪犯郑金玲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郑金玲暂予监外执行。
公示期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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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