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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丨关于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2 11:29:40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1503刑更7号

罪犯邵庆涛,女,199010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0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旬阳县,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2022年9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22)豫1503刑初594号刑事判决,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罪犯邵庆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

经查,罪犯邵庆涛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邵庆涛暂予监外执行。

公示期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电话:0376-3859907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平桥法院宣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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