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1503刑更8号
被告人彭启琴,女,1999年10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公民身份号码52**************26,穿青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
2022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了(2022)豫1503刑初669号刑事判决,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罪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经查,罪犯彭启琴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司彭启琴暂予监外执行。
公示期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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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