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上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邀请“人民陪审团”共同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玩忽职守一案,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团”成员是从“人民陪审团”库里随机抽取的二十人中,再根据各成员是否应当回避、能否参加庭审等情况,最终确定九人(单数)组成“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
庭审中,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0年期间,平桥区个体矿主张某某等人,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占有集体土地开采铁矿石,而被告人王某某身为矿场所在地土地所长,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未对非法开采行为进行动态巡查、监管、制止和上报,致使大量集体土地破坏,在被大河报、大河网和人民网河南视窗等新闻媒体报导后,非法土地开采矿的行为才被制止。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日判决。
自2010年6月以来,该院按照省高院提出在全省法院推广“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要求,通过严把选任关,及时在全区选任了“人民陪审团”成员,配齐备好“人民陪审团”成员库。这些“人民陪审团”成员分别来自社区、企业、学校等单位,由23岁至70岁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组成。此次庭审,是该院实施“人民陪审团”制度以来,在众多的由“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中的一次普通案件。实施“人民陪审团”制度,体现了我国法制的公开化、民主化,积极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增加了司法透明度,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