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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丨速看!平桥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4-03-22 08:55:34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深化“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理念,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融入到执法办案全过程。平桥法院现公布一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提振企业信心,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丁某侠与信阳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宫某浩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宫某浩系信阳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股东,与该公司发起人广州农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致行动协议》。2022年8月12日宫某浩(甲方)与丁某侠(乙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以90万人民币转让给乙方;双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共同促使股份公司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协议签订后,丁某侠按照协议约定向宫某浩支付了90万元转让款,宫某浩却没有如期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2023年6月14日,丁某侠为维护其合法利益,起诉宫某浩及股份公司将90万的股份归丁某侠所有。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抗辩称宫某浩存在担保行为、已被公司辞退以及签订过《一致行动协议》等不能转让股份的情形,法院查明宫某浩系该公司股东,但不具有控股股东、发起人、董事等身份,该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转让原则上没有特殊限制,该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对抗丁某侠,由此推定宫某浩与丁某侠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该公司应当在宫某浩转让股份后,将原宫某浩名下的股份变更登记在丁某侠名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宫某浩及股份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将90万的股份归原告丁某侠所有。

典型意义

近几年,农村中小银行股权乱象频出不穷,股东资质不合规、股权管理不到位、违规变更股权等是农村中小银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更好地营造农村中小银行股权交易环境,各银行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股权变更符合规定,及时排查问题所在,逐项跟踪督促问题整改,同时也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业务能力,完善各银行农商行股东交易监管规制。

此外,银行各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向受让方披露银行的内部情况,该案中宫某浩就没有告知丁某侠曾签订过《一致行动协议》,信阳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不知道宫某浩和丁某侠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这种行为不仅阻碍了银行股权交易的正常推行,对银行的经济发展也有不利影响。再次,受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也要注重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股权转让事项繁琐,如若不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续可能会出现巨大的隐藏风险。所以受让人要积极行使权利,勇于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切忌因一时便利减少相关手续的办理,造成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平桥法院宣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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