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1503刑更7号
罪犯黄秀,女,1992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42**************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邯郸市。
2022年9月7日本院作出了(2022)豫1503刑初475号刑事判决,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罪犯黄秀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宣判后,罪犯黄秀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23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豫15刑终5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罪犯黄秀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黄秀暂予监外执行。
公示期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电话:0376-3859907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