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1503刑更5号
罪犯苏细美,女,1986年9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公民身份号码45**************61,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2022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了(2022)豫1503刑初600号刑事判决,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罪犯苏细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罪犯苏细美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29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豫15刑终619号刑事判决书。
经查,罪犯苏细美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苏细美暂予监外执行。
公示期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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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