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中,信阳市平桥区法院迅速组织执行干警进行动员,院领导亲自带队参与执行会战,多措并举积极推动活动顺利开展。5月19日,一起被告申请执行、原告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但规避法院执行的典型案件,最终在法院威慑执行下迅速执结。
2008年12月19日,黄某某与陈某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约定:黄某某将自己的杨树林及2号煤灰池转让给陈某某,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2010年12月16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转让合同,黄某某于2011年1月19日前退还陈某某预付的定金20万元。定金退还前,黄某某拥有的3号煤灰池及杨树林不得转让、买卖等。协议生效后,作为原告黄某某却没有依约履行退还定金的义务,被告陈某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1年4月29日,平桥法院执行局受理此案。在多方多次寻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基础上,认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规避执行,遂决定将此案定为规避执行典型案件,加大力度进行执行。为此,该院执行局长迅速制定执行方案,拟定反规避执行措施,下决心在最短的时间内执结此案。为固定财产状况,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亲自带队,协同本院司法技术等部门一道,携带摄像录音等器材,深入被执行人所承包的煤灰场等场所,了解落实其财产收入情况,并及时固定证据、查封财产。执行局长三次带队,不分上下班积极寻找当事人下落。最终,被执行人被传唤到法院接受询问。起初,被执行人尚存一丝侥幸,仍称自己无财产可供执行,当执行人员摆出大量充实有力的证据证实其日常收入来源、方式、数额时,其答应近期按时履行义务。然而,被执行人黄某某仍然规避执行,不按约定时间和要求付款,并拒接电话,执行人员当即用手机向其发出信息,再次讲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告知其法院要按照执行方案采取强制扣取财产措施,并对其进行严厉处罚,直至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被执行人在部分财产被查封、经济收入被掌控、活动范围被摸清,还面临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情况下,只得将应履行义务的钱款20万元全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一般而言,法院所受理的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大多是原告申请执行、被告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原告作为被执行人在民事纠纷中基本上都具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此案即为一起典型的规避执行案。案中,执行人员严厉的威慑执行措施、详细具体的执行方案、执行人员和部门领导扎实有效的执行工作作风是顺利执结此案的关键所在。5月19日,当陈某某领到全部20万元执行款时,激动地说:“你们法院执行局动作快、力度大、办法多,仅半个多月就给我挽回全部损失,真是没想到。太感谢你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