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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发布时间:2011-07-13 10:42:34


20115月的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开幕式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确保宪法法律实施、确保公正司法,人民法院必须做到“十个始终坚持”,其中第一项是: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坚持正确发展方向的新要求。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央政法委曾组织开展了专门的教育活动,印发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作了深入浅出的解读,法官们和其他政法干警一道,从思想上、政治上接受了一次庄严的洗礼,所以,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的内容等不再作讨论,而就其影响及法院发展方向等谈谈自己的看法。

按照王胜俊院长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地位、一定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经常性教育、一定要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内涵,真正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关于指导地位。思想决定行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地位,就意味着其他的法治思想退而居其次,甚至有些思想根本就是不必接受的。这种指导,对于一名法官,理解并不难;至于接受,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有的法官可能毫不怀疑地予以接受,有的法官可能半信半疑地接受,有的法官或许持极端怀疑地态度看待。因为,人的思想是最为复杂的,我们可以干涉一个人的行动,对思想,只能是引导或影响,绝不可能予以左右,思想的大一统永远只能存在于期待之中。广义来讲,法治本身就是政治的一部分,是政治治理的方式之一。中国现今的政治体制,决定了中国法治的方向,决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官们一定要以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关于经常性教育。面对“六.四”,邓小平同志指出,最大的失误是教育。面对今天世界各类国家的发展历史与现实,我们已经认识到法治优于人治,并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可是,世界各类国家法治的建立与实施的方式与过程自然不可能都是一个模式,我们笼统的称之为西方某某模式其实某种程度上是我们强加的。以经济最为发达的“八国集团”为例。从政府权力分配来看,美国是三权分立的典型,总统是政府首脑也是国家元首,总统负责;日本、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君主是国家元首,首相是政府首脑,首相负责;意大利、加拿大、德国,总理是政府首脑并负责,但加拿大总理之上还有总督,因其是英联邦国家,国家元首是英国女皇,德国、意大利的元首则是总统;法国、俄罗斯总统是国家元首,总理是政府首脑,却是总统负责。从法律体系来看,英、美、加属英美法系,德、日、法、意、俄属大陆法系。从国家结构形式看,英、日、法、意是单一制国家,其他则均是联邦制国家。另,英日之外的共和制国家,其总统、总理、议会间的权利分配同样是各不相同。举一个如此似乎与教育不相关的例子,旨在说明教育的重要。因为以上看似简单的国家治理模式、法律体系、结构形式,或许法官们因所受教育有限,所知即仅限于此;至于如何运转,非相关专家绝不可知。正因此,我们的教育不应仅仅局限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还应就不同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法治知识进行教育。否则,笼统的称之为西方某某模式不适合中国国情,恐会让盲目崇拜西方模式的某些人,因其不了解、不知晓的神秘感更加盲目崇拜。但愿,我们不再次因为教育的单一再次失误。

关于丰富思想内涵。和其他思想理论一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论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不断发展完善的。如何发展和完善,既有历史发展必然因素的作用,也有身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者的作用。法官作为法治建设者中的一个分量非同一般的群体,自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从该项要求来看,这一作用不局限于法官如何办好所承办的案件,而是总结办案经验、教训等,乃至上升到一定的思想理论高度,从而丰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内涵。这一要求,是对法官更高、更深层次的要求,法官们当从这一要求着手,不满足于仅仅做一个生搬硬套法律的工匠、简单的司法者,而是做一名学者型、思想型的优秀法官。

关于解决思想问题。“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无需作多的论述。如果一定要做一番解释,掌握好这两个方面即可。一是认真坚持“三个至上”,一是深刻理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教育活动的主旨,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坚持正确发展方向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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