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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以“租”代“购”需谨慎,逾期断供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4-09-13 08:49:49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租”手机业务悄然兴起,这样不仅可提前享受新产品,还可分期还款,缓解经济压力,但也吸引了部分年轻人为了“面子”而“超钱消费”。近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关于租赁手机逾期还款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乙方)通过某App平台从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甲方)处租赁了一部手机,双方签订《用户租赁及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租用某型号手机一部,租赁期限为一年,设备签约总价为7088元,租赁总额为4000元,款项支付共分12期,每期应付金额为333.33元,如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当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超过15日的,乙方所租赁的租赁物将无条件直接产生由租转售的效力。被告于2023年5月15日在《交付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收到上述协议中约定的手机。2023年5月至2023年6月,被告刘某按期向原告公司支付了两期租金后,未再支付租金至今。现原告要求被告买断产品,支付买断款6421元(租赁物签约价7088元-已缴纳的租金666.66元)。

        裁判结果
        平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及第三方App平台签订的《用户租赁及服务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协议约定的手机,被告仅支付了两期租金,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用户租赁及服务协议》约定,租赁物无条件直接产生由租转售的效力,遂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物买断款6421元。
        法官说法

        许多年轻人看重网络租赁成本低、商品时髦等优势而跃跃欲试,但要注意网络租赁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生活中,年轻人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通过正规平台、正规渠道进行消费的同时,合理评估自己的消费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分期款项,切勿为追赶时尚新潮而陷入债务纠纷,莫让“超前消费”变成“超钱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平桥法院宣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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