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1503刑更11号
罪犯康书移,男,1996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公民身份号码 41*************3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修武县。
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了(2021)豫1503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康书移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在交付执行中,信阳市看守所以康书移患有强直性脊柱炎等疾病为由不予收押。后罪犯康书移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对罪犯康书移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
2024年7月29日,洛阳市东方人民医院出具洛东方医鉴定【2024】第08号刑事诉讼医学诊断意见书,被鉴定人康书移目前临床诊断:1、强直性脊柱炎;2、左眼慢性虹膜睫状体炎;3、左眼并发白内障;4、右眼球萎缩。2024年8月7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对罪犯康书移进行审查,并于同日出具信中法司辅核字(2024)13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专家审核意见书》康书移目前诊断:1、强直性脊柱炎;2、左眼慢性虹膜睫状体炎;3、左眼并发白内障;4、右眼球萎缩。其双眼视力障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委托河南省修武县司法局对罪犯康书移进行调查评估,修武县司法局于2024年9月21日出具(2024)修矫调字第06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康书移具有社会危险性,不宜适用社区矫正。本院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送达康书移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函,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信平检暂征函(2024)7号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认为罪犯康书移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不同意拟对罪犯康书移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本院认为,罪犯康书移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依法不得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康书移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公示期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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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